绿卡持有人若要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首先必须要满足持续居留达5年以上的要求(公民配偶者为3年),并且必须在过去5年内实际居住于美国境内达 30个月(公民配偶为18个月)。其中,持续居留期间会因为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而中断,除非能提出证据来说明自己与美国的紧密联系仍然持续存在;如果离开 美国超过一年以上,即便提出证据也无法阻止期间中断。持续居留期间中断前所累积的居留期间完全不算数;换言之,持续居留期间必须在回到美国之后重新起算。 因此,绿卡持有人有意入籍成为美国公民者,应注意保持自己的居留期间持续性,以免又要重新等待数年。
如果须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但未达一年 者,平时就留意搜集可以说明自己与美国的联系仍然持续紧密存在的证据十分重要。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要离开美国超过一年的话,提出保留在美持续居住的申请可 以维持居留期间的累积而不因此中断。有资格提出保留在美持续居住的申请者,有以下6种:
1. 直接受雇于美国政府(含军队),或其承包商;
2. 为美国的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
3. 为美国公司或企业从事拓展国际贸易或商业活动;
4. 为维护美国公司或企业在美国境外的财产权上的需求;
5. 受雇于美国为会员国的国际组织;
6. 宗教人士。
除了宗教人士以外,保留在美持续居住的申请最晚也要在离开美国一年之内提出;而且,申请人必须在取得绿卡之后曾经有长达一年以上完全未曾离开美国。同时也要 注意,保留在美持续居住的申请并不能免除回美证的要求,而且保留在美持续居住的申请也不会影响实际居住美国境内期间的要求(服役于驻外美军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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