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资格
投资人不受商业背景、管理经验、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然而投资人必须有能力提出所需的投资金额及相关项目管 理费用,并能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同时,投资人必须没有曾经用欺诈的手段取得或试图取得有关移民或签证申请的纪录,也不能有犯罪纪录等。如果投资人不在美 国,必须没有不得允许入境美国的原因,例如曾经因非法居留超过六个月或一年以上而受到限制三年内或十年内不得入境;如果投资人在美国,则必须证明其持续地 维持有效居留身份,才能在美国境内直接申请调整身份。
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必须证明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合法所得,以下举例所述的文件可以用作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投资人个人过去3-5年之内的工资单、报税表。投资人经营的企业过去3-5年内的年度财务报表、年终或特别红利分配表、红利分配报告或证明文件。
投资人经营的企业过去3-5年内的报税单或纳税证明,包含:企业所得税、特别税、财产税等报税文件。
房产所有权证明、房产估价证明、房屋抵押贷款证明等。
股票账户对账单或理财账户对账单。
过去15年内有利于投资人的涉及金钱或财产的法院裁判书经公证复印件。
彩券中奖证明文件。
遗产继承证明文件。
财产赠予证明文件。
其它能够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据。
投资风险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所谓的风险投资,即投资行为本身必须是有风险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可能部份或全部亏损,或是投资回收时间拖延,甚至某些地区中心的投资项目有可能会破产或无法履行义务等等。地区中心、理财顾问、律师等任何人也不能并且不应该提供任何有关投资盈利或还本的保证,也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率等。同时,过去的经营成效并不能保证以后的投资回报。
除此之外,某些符合投资移民的规定或指导原则的投资项目有可能被认为不符 合申请转换正式绿卡的要求,例如无法顺利营业、开展或创造工作机会;某些地区中心有可能被撤销许可;预先规划的商业模型与实际执行上可能会出现重要的变 更,此时可能需要递交修正的申请,可能会造成转换正式绿卡时间的拖延等。
因此,在决定投资某一项目之前,投资人应该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减少投资风险,争取投资利益最大化。
投资回报
参与投资后,投资人成为地区中心项目公司的股东,依各项目中心认股合同的约定以及经营成效,以年度或季度分配股息或分配红利。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投资满五 年之后,投资人可以选择退股或继续投资。若选择退股,则依各项目中心认股合同的约定以及经营成效,以现金退还或是选择折抵用来购买所投资经营项目的部分产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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