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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自营投资移民简介

传统的投资移民要求投资100万美元设立新的企业或收购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的既有企业, 投资人必须担任领导职务或参与决策,并且要创造10个以上不包括投资人及其家人在内的全职工作机会。对于这一类型的投资移民的要求,存在以下两个例外:


目 标就业地区:如果投资的地点是位于目标就业地区,则可享有一些优惠。目标就业地区是指总人口数不到20,000的乡村地区以及当地失业率比全国平均失业率 高出50%的地区。此种投资额要求降为50万美元,但投资人仍必须亲自担任领导职务或参与决策,也仍然必须创造10个以上的工作机会。


亏损企业:如果所收购的既有企业是亏损已经超过净值20%的企业,则可以用维持现有职工的方式来抵10个工作机会的要求,但投资人仍必须亲自担任领导职务或参与决策,也必须投资达1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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